因大意肩扛鱼竿触电身亡 未警示供电公司部分赔偿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日期:03-15  点击:220  属于:经济仲裁

因大意肩扛鱼竿触电身亡 未警示供电公司部分赔偿


2011-08-22 09:25:37

   中国法院网讯 (蔡文婷) 受害人因钓鱼后未收取鱼竿且肩扛鱼竿回家,途中鱼竿触及高压线致使受害人电击身亡。8月22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原告黄某某、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01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杨某某系受害人黄晓宇(化名)父母。2010年9月6日,受害人黄晓宇肩扛未收取的鱼竿钓鱼回家途中,鱼竿触击被告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城丰线#16-17杆间10KV高压线时被电击身亡。出事时高压线未安置警示标志,但事后被告安置了警示标志。出事高压线下受害人钓鱼返家途中行走的路系永修县马口镇山丰村黄家组等村民外出农活、上街、学生上学经常走往的路,人员来往频繁。两原告认为出事地点系村民过往频繁的地方,但被告却未安装警示标志,另出事的10KV高压线经测量高度仅为5.94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居民区内10KV高压线架空高度应不低于6.5米的要求,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3734.7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即永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对黄晓宇的触电身亡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等其他可法定免责情形。出事地系人员走往频繁的地方,出事地附近区域系村民聚居区,离公路主干道很近。故被告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加强对高压线路安全巡视检查及管理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高压线可能带来的危险,特别是针对受害人这样常年在外务工,偶尔回家探亲的人,警示义务尤为重要。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准:1、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地段;2、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本案事发地即属上述情形。被告作为高危行业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另根据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居民区内10KV高压线高度不低于6.5米,本案事发地点虽为村民聚居区,但村民聚居区并不能当然等同于居民区。故对原告主张高压线高度未达国家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受害人黄晓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钓鱼后未收取鱼竿且肩扛鱼竿回家,未注意安全,对其自身遭受触电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情形下,如果受害人有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分析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酌定受害人自身承担75%,被告承担25%。遂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