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未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珍君 发布时间:2015-04-01 17:12:1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问:
我与丈夫结婚时,约定不抚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因孩子的生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丈夫10岁的儿子玩弹弓时将同学的眼睛打伤。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你与丈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